免费论文网
教育论文 公文范例 演讲例文 行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免费论文网 >> 行业论文 >> 政史哲文艺术 >> 社会问题 >> 文章正文
论社会转型期的规范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论社会转型期的规范问题吕耀怀社会转型具有过渡性质,是介于社会的两种稳态之间的暂态过程。尽管转型是暂态过程,但如果其间发生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可能对后续的稳态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因此而完成不了由此达彼的过渡。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多种多样,需要人们从不同角度分别予以研究。本文专就其中的规范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社会转型中的规范危象在社会的转型期间,适应于先前稳态社会的规范系统逐步解体,过去的有序被暂时的、某种程序的无序所替代。因此,社会转型期往往也是规范的危象期。规范危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真空。在某种意义上,社会转型意味着人的行为域的拓展。随着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些新的行为域,对于旧的行为规范来说完全是陌生的面孔。新的行为域中既没有现成的规范可供依循,又一时难以确立新的规范,这就导致了规范真空的出现。即使在旧的行为域中,也可能出现规范真空。那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间,还会保留许多旧的行为域,但人们可能会改变旧的行为域中的某些行为方式。如果某一旧行为域中的传统规范已经被突破或否定,而新的规范又暂时还未确立,那么会出现无规范约束的现象。2.规范冲突。转型前后的两种社会稳态,往往在价值观上有着鲜明的对比甚至对立。价值观是规范体系的批南针。不同的规范体系,总是以不同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社会转型期内,适应旧的价值观的规范体系虽濒临解体但其影响尚存,而适应新的价值观的规范体系尚未完整确立。就社会心理层面来说,在此期间,既有保守的、仍然遵从旧规范的社会个体或群体,还有游移不定的、在两种规范之间摇摆的社会个体或群体。这样,既导致了信奉不同规范体系的社会个体、群众之间的外部冲突,又引发了社会个体、群体在选择不同规范时的内部冲突。3.规范不清。规范不清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对于新的行为域,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原则性规范,但尚缺乏操作性规范。而由于原则性规范具有相当的抽象度,从而使得个体在具体操作时仍然感到迷茫、困惑而造成事实上的越轨。由于初创的规范往往具有相当的抽象性、模糊性,因此,有些社会学家认为,越轨“有助于澄清”这种规范①,即使规范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的规范。其二,在社会转型期间,个体的社会流动空前增强。由于社会个体的地域转换、角色转过于仓促,因而,他对于一地域或彼一角色的规范可能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导致他个人的规范不清。如某个体曾经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下海经商,尽管他对原来的行政规范认识明确,但在商业方面还是可能发生规范不清的问题。4.规范失败。在社会转型期,什么样的新规范才是合理的、有效的规范,这是一个需要人们反复探索的问题。某种新规范订立之后,在实行过程中,如果大多数人认为这种新规范缺乏合理性,他们因此而对这种新规范持漠视甚至敌视的态度,那么,这种新规范就失去了作为社会规范的意义。这就是社会转期的规范失败。如果一种规范订立之后,它们对所应的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不遵奉它,那么,这种规定就不是真正的社会规范,因为它丧失了成为社会规范的现实根据。通常,规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是彼此相通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规范,就是能够适应大多数人需要的规范,而大多数一旦认识到某种规范与他们的需要相一致,他们就会遵奉这种规范,这种规范就是有效的规范。在社会转型期内,有时一种新规范的合理性并不马上就会为大多数人所理解,规范的合理性还没有转化为规范的有效性。但这仅仅是一种暂时现象,不同于由规范本身缺乏合理性而引起的规范失败。后者之根除要从调换规范入手,而前者因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故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宣传、解释规范的合理性,以使其为大多数人所能理解。规范失败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的,个别人、少数人漠视、敌视社会规范的行为,并不能被指称为规范失败,因为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影响大多数人对于社会规范的遵从。规范真空、规范冲突、规范不清与规范失败,都不是稳态社会的常见现象,而普遍发生于暂态的社会转型时期。稳态社会具有难以动摇的核心价值观,存在着与这种价值相适应的规范体系。正因为规范体系所适应的核心价值观是稳固的,所以,规范体系也便具有稳定性。社会转型不仅是社会体制的重大改变,而且并首先是价值观念的急剧变化,价值观念尤其是核心价值观的骤变,必然使得与旧有价值观相适应的规模体系丧失其稳定性,从而引发种种规范危象。特别是所谓晚外发国家,在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之初,往往要进行不可缺少的并且伴随着“示范效应”影响的社会动员;社会动员就是面向大众传播新的价值观,就是要打破旧规范对创新行为的阻碍和束缚。伴随着“示范效应”影响的社会动员,一方面能够激发大众变革的热情,另一方面又极有可能将这种热情促变为怀疑和否定一切的狂热,致使规范危象加剧②。规范是秩序的基础,社会的有序状态依靠稳定的规范体系才得以维持。旧的规范体系一理丧失其稳定性,社会就会出现某种程序的无序。在社会转型期间,既然规范危象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那么,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无序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人们不应当不切实际地企图消灭转型期的所有无序状态,更不能因发现存在某种无序就停止社会转型,而应当冷静地、辩证地面对现实,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建立在尊重必然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并尽早地走出社会的无序区间。为此,人们不能不研究社会转型期的规模特性,不能不考察新、旧两种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并设法把规范危象的页面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擦边球”与规范引伸由于旧的规范体系已不适用,但一时尚无现成的、完整的规范体系可供凭依,社会转型就成为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过程。如同世间的其他事物一样,社会转型中的创新亦有两重性;它既可能产生积极成果,又可能造成负面效应。“打政策的擦边球”作为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现象,既充分体现了这种两重性。勿庸置疑,“打擦边球”不乏创新因素。在政策尚未细化或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在既有政策所明确允许的范围与所令禁止的范围之间,创造出一些新的行为,这就是“打政策的擦边球”的一般涵义。所谓“擦边”,通常是指“擦”政策禁止范围之“边”。如果实践证明其中的创新行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那么这种超出既有政策调节范围的创新就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不能排除有人会利用政策相对滞后的情况,去从事一些既有政策尚未调节的行为,以满足个人或少数人的私利,从而损害社会、国家的利益。这后一种“擦边球”,属于恶意“创新”,只可能造成负面效应。此外,如果主观上总是以政策作为自己行为的对立面,总是想方设法摆脱政策约束,刻意追求逃避规范,长此以往,就会形成一种固着的心理倾向,从而为肆无忌惮的越轨行为奠定心理基础。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打破政策的擦边球”是一柄兼有利弊的“双刃剑”。类似的情况,还见于“钻法律的空子”一说。从规范论的角度来看,“打政策的擦边球”与“钻法律的空子”在基本点上非常相似,二者都是针对现行规范的局限性而言的。二者之不同,在于前者是针对政策形式的规范,而后者是针对法律形式的规范。政策与法律在强制力、约束力方面有所不同。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要强于政策。因此,“钻法律的空子”的负面效应也就往往要大于“打政策的擦边球”的负面效应。就创新的恶意而言,前者的恶意要甚于后者。在社会转型期内,由于“打擦边球”、“钻空子”等行为包含着创新因此,具有两重性,故我们既不能简单地、绝对地予以肯定、又不能简单地、绝对的否定。“钻空子”、“打擦边球”通常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规范权威性的损失,但又可能促进转型,可能有助于新的规范体系的建立。事实上,新的规范体纱的完整确立,往往以一定的“打擦边球”、“钻空子”行为作为前提。正是在“钻空子”、“打擦边球”现象中,暴露出既有规范的缺陷和不严密之处。“钻空子”、“打擦边球”现象警示人们去克服缺陷,弥补不严密之处,这样,才会便利新的规范体系逐渐严整起来。对于那些包含着对社会有利的创新因素的“打擦边球”、“钻空子”行为,更应充分肯定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没有这一类的创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难以为继。总之,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打擦边球”、“钻空子”行为的利与弊,光大其积极影响,而抑制其负面效应。为了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必要解决规范引伸问题。所谓规范引伸,即指在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个体依据曾经习得的经验,创造性地、自主地推衍出新的行为规范。规范引伸有两种类型:一为规范的抽象引伸,即是不囿于已习得规范的字面涵义,而依据其实质与创设目的,推断出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的行为规范。规范为人所创设。人之所以要创设规范,是因为规范对于人的行为有指导意义。创设社会规范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社会得以良性运行、健康发展。无论社会规范在形式上、在具体内容上有多在区别,其实质总与这一目的相联系;法律、道德等等规范,无不服务于这一目的。一旦人们认识和把握了一般规范的实质和创设目的,就有可能在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推断出符合上述实质和目的的特殊规范。在规范真空地带,由于个体所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新行为域,没有现成的具体规范可供学习和遵循,因此,这里的最低要求,是个体必须使自己的行为服从一般社会规范的目的,不与社会发生冲突。评判暂无具体规范的新行为域中的行为正确与事的总的尺度,就是看其对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是正确的、应该肯定的行为;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否定的行为。依据这一总的尺度,社会个体可以自主地创设新行为域中的具体规范。即使暂时还不能创设具体规范,但只要行为与这一总的尺度相一致,则行为的方面就应该得到肯定。“打擦边球”、“钻空子”发生于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域与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域之间,那里也是一种规范真空地带。如果能够自觉地运用规范引伸,无疑可以减少或避免“打擦边球”、“钻空子”的负面效应。个体在规范不清场合,首先当然应当尽量学习这一场合已有而为自己所不熟悉的规范,但如果一时还来不及或暂无条件完成这种学习,那么,也只能实行上述这种规范引伸,以尽可能保证行为的正确性。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十三大所界定的基本路线,可以看作是一组比较抽象的规范③。人们应当而且必须以这一组比较抽象而又具有很高权威的规范为最终依据,来研究并引伸出在不同场合、不同时域适用的具体规范。二为规范的具体引伸,即是仿效原已习得的行为规范的内容与形式,在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类推出新的行为规范。例如,甲曾经是某工厂的管理人员,“热爱管理工作”是他曾习得的行为规范之一。后来工作变动,他被调到某商场任营业员。此时,他至少可以从已经习得的“热爱管理工作”这一规范中,类推出“热爱服务工作”这一新的规范。新工作与旧工作是两个不同的职业,但这两种职业都需要有敬业精神,故可以有类似的行为规范。由引可知,规范的具体引伸,是建立在两种行为域所具有的一定的相似性基础上的。在规范真空区域或规范不清场合,不仅个体的行为抉择会面临规范引伸的问题,而且,对于个体行为的社会评价、社会赏罚,也往往适用规范引伸。例如,个体“钻法律的空子”,通常是因为法律对于某种行为暂无具体规定。如果这种“钻空子”出于恶意,给社会造成了危豁,那么,社会就应当根据规范引伸对这种行为予以某种形式的惩罚。如果囿于具体规范,因无现成的具体规范可依凭而对之束手无策,不会放纵这种恶意的“钻空子”行为;如果依据规范引伸而予以一定惩罚,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这种恶意行为,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但应注意,依据规范的漏洞来满足于个人利益并损害社会利益时,才有必要实施这种基于规范引伸的社会惩罚。这种社会惩罚的锋芒所向,直指某些个体的恶意。实际上,在一些特殊的规范领域,曾有学者涉及过具有规范引伸性质的问题。在道德规范领域,美国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提出“境遇伦理学”,把爱作为唯一的规范,各种场合如何行动的具体规范都是个体自主地从爱这一规模引伸而来④;在法律规范领域,西方法学思想界提出过所谓自由裁量规则。按照韦伯的理论,自由裁量规则表明实质合理性的法律形式比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形式占主导地位,即法律分析的内在逻辑不是服从于法律形式的统一性、服从于法治的要求,而是服从于通过法律实现的特定政策目标、社会功利或道德价值的要求⑤。不难看出,自由裁量规则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抽象的规范引伸。尽管境遇伦理学与自由裁量规则有其不足之处,但它们都是通过各自领域的规范引伸来克服僵死的具体规范的局限性,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值得我们有分析地借鉴,并将其从特殊的规范领域推向一般的规范研究。三、新、旧规范体系的衔接转型前与转型后的两个规范体系,尽管存在着很大差别,但并非毫无共同之处;新、旧规范体系并非注定隔绝,而是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将二者衔接起来。并且,只有通过这种衔接才可能顺利地完成过渡,才可能以尽量小的代价、相对平稳地实现规范体系的转型。第一,吸纳旧的但仍未丧失合理性的具体规范进入新的规范体系,正确处理好规范冲突问题。人类文明长期发展所积累起来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曾经存在于不同的稳定社会中。为任一稳态社会所不可或缺。这些基本规范,无疑可以为新的规范体系所吸纳。吸纳仍然具有合理性的旧规范,表现出新的规范体系对旧的规范体系不仅有批判性的一面,而且有继承性的一面。而处理规范冲突的根本原则,不是一律使旧的规范让位于新的规范,而是以合理的规范取代不合理的规范。只有坚持这一根本原则,才能够正确处理规范冲突。第二,在否定不合理的旧的具体规范的时候,明确否定对象的有限性,以避免否定规范一般。这就要求把握否定旧规范的适度性,把对于旧规范的否定,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否定旧的不合理的具体规范,目的是要以新的合理的具体规范来取而代之。如果无视这种否定的对象的有限性,把这种否定夸大为否定规范一般,则会严重削弱规范一般的权威性。因此,在对旧的不合理的具体规范作出必要的否定的同时,也极有必要明确这种否定不是一般否定,不是对于规范一般的否定;极有必要在明确这种有限的否定对象的同时,进行一般的规范意识强化。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明确和强化,就极有可能在否定旧的不合理的具体规范的同时,也淡化了人们的一般规范意识,这将会使得新创设的、具有合理性的具体规范,难以产生有效性。第三,在未有新规范之前,尽量沿着旧规范,以避免规范真空和缩减真空存在的时段。这就要求把握否定旧规范的适时性:既不能太迟,又不能过早。规范真空使得个体遵从规范的习惯不得不中断,个体的行为处于无约束的放任状态,长此以往,个体原有的规范意识会逐步谈化,规范的权威性也随之跌落。这不利于新规范的创设以及创设后的新规范作用的发展。个体的规范意识的确立和遵从规范的习惯的形成,远非一朝一夕之功。这种意识一旦崩溃,这种习惯一旦消解,要想重新恢复则绝非易事。因此,为了使个体能够保持遵从规范的良好习惯,保持牢固的规范意识,应妥善选择废止旧规范的时机。在新规范创设和实施之前,应设法维持旧规范的效力,不宜过早否定旧规范。即使在不得不立即废止旧规范而新规范又确实一时难以创立的情况下,也应努力缩短两者之间的间隔期。第四,审慎设立新规范,避免不必要的规范失败。这就要求把握新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新规范在出台之前,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周密分析新规范可能产生的正负社会效应,并应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或进行规范实施的模拟,以考查其合理性。如果缺乏审慎态度,随意提出新规范,并贸然在大范围内将其付诸实施,出了问题不得不匆忙取消新规范,这就造成了本来完全可能避免的规范失败。频频修改已经颁布的新规范,轻率地朝“规”夕改的做法,会使规范丧失应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社会转型期内,存在着一批用以规模转型行为的过渡性规范,其中某些仅仅是权宜的临时规范。临时规范(权宜规范)的稳定性相对较弱,但又缺乏不可。因此,为了防止临时规范的这种性质造成公众对其他规模稳定性的怀疑,必须明确临时规范的效力区间、作用时域,必须让公众充分了解临时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及各自的存在价值。这样,即便是因临时规范的作用时域十分有限而可能出现的类似朝“规”夕改的现象,也不致于危及其他规范的稳定性。从实质上说,以上四项措施都是着眼于规范的权威性衔接,以使规范的权威性从旧规范体系顺利地过渡到新规范体系。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直接涉及权威性,第一项关系到规范的连续性,第四项关系到规范的稳定性,而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终也影响规范的生。因此,规范的权威性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没有权威性的规范,即使具有合理的内核,也难以指引、约束社会个体的行为,也就难以发挥其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的基本功能。注:①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上卷,刘云德、王弋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5页。②参见陈涛:《社会规范:晚外发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陷阱”》,《社会学研究》1990年第5期。③参见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④参见[美]约瑟夫·弗菜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中国社会科出版社1985年版。⑤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中国现行社会政策体制还难以…
    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
    ICC/ESOMAR“营销与社会研究…
    反一反“反社会营销”
    ICC/ESOMAR“营销与社会研究…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社会保险税模式设计的若干问…
    谈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体系
    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笑话频道 |

     


     免费论文网,主要提供教育论文,教学论文,职称论文,毕业论文,行业论文,公文范例,演讲例文,语文教学论文,数学教学论文,英语教学论文,政治,地理,生物,物理,化学论文等学科论文,同时各类软件序列号
    业务QQ:63508710     站长邮箱:10000@zxywz.com 闽ICP备07015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