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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类型、程度和发展演变趋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类型、程度和发展演变趋势何增科对转型期中国政治腐败的类型和程度进行科学的划分和测量,有助于我们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特征和发展演变趋势。 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类型划分 转型期政治腐败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们将根据这些不同的标准多角度地透视腐败行为的各种不同类型。 (1)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所谓个体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个人的腐败行为。所谓群体腐败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大规模地或集体性地从事腐败活动。反腐败斗争中所挖出的窝案、串案,以单位名义所从事的腐败犯罪,各种部门或行业性的不正之风等,均属于群体腐败的范畴。 (2)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高层腐败、中层腐败和基层腐败或低层腐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可以归入高层腐败的范畴。县处级以上省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腐败可以归入中层腐败的范畴。县处级以下干部的腐败可以归入基层腐败的范畴。 (3)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政治和行政腐败、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等并可进一步细分。这对于我们辨别腐败高发的部位非常有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腐败行为高发的领域或部门不尽相同,在各个领域或部门腐败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就将三机关一部门的腐败案件当作查处的重点。这三机关一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这表明三机关一部门已经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部门或热点部门。在1997年的中纪委八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的论断,这表明这两个领域的腐败的危害程度更大。对新闻腐败和学术腐败的危害也不能低估,有偿新闻、买卖书号等新闻出版领域的腐败行为,以及在学位点审批、基金项目评审、职称评定以及招生工作中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其危害不亚于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 (4)根据腐败行为动机的不同,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逐利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因公型腐败。逐利型腐败是公职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从事的腐败行为。它又可细分为谋财型腐败、谋权型腐败、贪色型腐败、图名型腐败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是谋财型腐败的主要形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则是谋权型腐败的主要形式。贪图美色而滥用权力是谋色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为搞纪念工程、面子工程等贪图虚名而劳民伤财的行为,可以归入图名型腐败的范畴。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的行为如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可以归入徇私型腐败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为了谋取单位利益而从事的腐败行为,属于因公型腐败。 (5)根据不同形式腐败的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以政治领域为例,任人唯亲、裙带风等腐败现象与传统的官僚政治体制联系在一起,属于传统型腐败。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等腐败现象是官职不再是私有财产、官职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但竞争机制仍很不规范的产物,因而属于过渡型的腐败。至于贿选行为则属于典型的现代型腐败。再以经济领域为例,诸如跑部钱进、进京送宝等腐败行为乃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属于传统型腐败。而官商、官倒等寻租行为,则是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并存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过渡型腐败。而在产品或服务购销中的回扣、佣金等做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等环节中的权钱交易,则属于现代型腐败,因为它们的出现是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 (6)根据腐败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互惠型腐败(又称交易型腐败)和勒索型腐败。在互惠型腐败中,参与腐败交易的各方均从中受益或均有所得。而在勒索型腐败中,腐败交易的一方弄权勒索,另一方为避免受到对方侵害而被迫行贿,这是一种一方之所得为另一方之所失的零和博弈。 (7)根据腐败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政治腐败区分为轻微腐败,一般腐败和腐败犯罪。轻微腐败的特征是公职人员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或收受小额贿赂后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腐败在中国又常常被称做合理合法的腐败,它没有明显地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它所谋取的不是不正当的利益而是具有一定合理性正当性的利益。这种腐败行为往往是在打法律的檫边球。一般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个人或集体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违纪但又构不上犯罪档次的行为。一般腐败的特征是参与者众多或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纪的情节和危害尚够不上刑罚的档次。那些部门性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就可以归入一般腐败的类型之中。腐败犯罪是指那些违法和危害程度已经触犯刑律够上犯罪档次的腐败行为。腐败犯罪又可再细分为普通腐败犯罪和重大腐败犯罪,后者是指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或者涉及案值大危害严重的腐败犯罪,所谓腐败大案要案就属于这种重大腐败犯罪。 (8)根据人们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宽容程度,可以参照海登海默的分类法将政治腐败区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人们对腐败的宽容程度与他们所持的行为准则(以一定的政治文化为依托)和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目前的中国,受传统农业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出于人情关系考虑而从事的腐败行为(各种形式的徇私型腐败)宽容程度相对来说宽容程度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时至今日在公务活动中拉关系走后门寻求和给予特殊关照的做法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由于自身利益未受到较大侵害,人们对轻微腐败和互惠型腐败的宽容程度也比较高。这些类型的腐败可以归入白色腐败的范畴。受单位体制的影响,处于单位体制内的人们对因公型腐败或单位腐败犯罪(群体腐败中的一种)和各种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奢靡之风的认识与领导层和单位体制外的民众的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类型的腐败目前仍处于灰色腐败的区域之内。而对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层和中层腐败,勒索型腐败人们的宽容程度最底,这些类型的腐败处于黑色腐败的区域。随着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的逐渐传播和普及,那些迄今仍处于白色和黑色腐败区域的腐败行为会逐步变为黑色腐败。 表1. 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类型划分划分依据具体分类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个体腐败群体腐败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基层腐败中层腐败高层腐败腐败行为的多发领域或部门经济领域政治和行政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的动机因公型腐败徇私型腐败逐利型腐败腐败行为的制度性成因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现代型腐败腐败交易双方得利情况互惠型腐败勒索型腐败腐败行为后果轻微腐败一般腐败腐败犯罪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宽容程度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以上八种政治腐败分类法,绝没有穷尽政治腐败的分类,它只是作者根据中国转型期的特点对政治腐败进行分类的一种尝试。 转型期政治腐败程度的测量 对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程度进行跟踪测量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发挥社会稳定的预警功能。我们知道政治腐败是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腐败的程度与社会稳定的程度成反比关系。及时了解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形式腐败的具体程度,有助于党和政府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措施从而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的根源。其次,它可以成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推动力量。定期将有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政治腐败程度的测量结果公之于众,将会促使那些腐败程度较高的地区或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通过对政治腐败程度测量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找出腐败高发的地区或部门以及危害最烈的腐败形式,可以发现哪些制度安排存在着诱发腐败的严重制度缺陷,从而而相应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提供依据。总之,对政治腐败程度的测量运用得当的话可以成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推动力量。最后,它可以成为把握政治发展走向的有用工具。随着利益主体意识的觉醒,各种社会集团会产生各自的政治要求,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也会有所变化。通过调查了解各种社会集团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及其程度的看法和反应,可以促使政治当局采取应对措施以维护和促进他们的利益。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遏制那些不同阶层民众反应强烈的腐败问题,实际上也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共领域和私人部门的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政治发展不断取得成就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说对政治腐败程度的测量可以成为我们预测政治发展走向的晴雨表。 衡量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程度可以采取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所谓主观测量法简单地说就是主观态度测量法,即通过调查了解各种不同社会集团人们对政治腐败实际程度的主观评价。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等一些国际组织和投资风险咨询公司自八十年代以来已经采取这种方法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腐败程度进行评估,并定期发布各国或地区腐败程度主观量表,他们的测量结果成为许多投资者进行国外投资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转型期的中国,为保证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观测量法一般由纯粹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为宜。主观测量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座谈访谈法、网上投票法、信访材料分析法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的内容可以包括对各个不同地区、部门或各种不同形式的政治腐败的实际程度的主观估价,调查对象可以包括企业家群体、工人、农民、学生、知识界等不同社会集团。主观测量法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定期发布政治腐败程度测量结果,会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那些被民意认为腐败程度较高的地区或部门采取措施抑制腐败。有关政治腐败程度的测量结果也可以成为最高领导层进行反腐败决策时的重要依据。 所谓客观测量法,主要是通过对历年来各种反腐败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来测量政治腐败程度的方法。客观测量法在衡量各地区腐败程度或我国不同历史时期腐败程度方面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它更多地反映的是党和政府及各级反腐败机关在控制腐败方面所做努力的程度而不能准确反映全国或各个地区政治腐败的实际程度。这也是客观测量法较少为人们所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另一方面,它在衡量政治腐败程度及其变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反腐败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腐败行为主体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状况,可以找出腐败行为高发多发的领域,可以识别出各种腐败形式的危害程度,而这些都是政治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志。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可以了解政治腐败程度的变迁过程及趋势。 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不是一种相互排斥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和印证的过程。主观测量法作为对民意的一种反映适合于对各个地区或部门的腐败程度的总体评估,客观测量法则适合于分析政治腐败程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 有人曾将我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程度的发展轨迹形容为倒U字型,那么目前的中国腐败的程度正处于倒U字型的高峰期,要到2010年左右体制转换和结构转换的过程基本完成,腐败高发和多发的势头才会降下来。无论运用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来衡量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程度,都可以发现政治腐败的程度在转型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和多发期。透明国际(TI)自80年代以来坚持使用主观测量法衡量世界主要国家的腐败程度,从它的各国腐败程度主观量表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认知到的腐败程度的逐年提高,见下表: 表2. 透明国际关于中国腐败程度的主观量表年份分数调查次数1980  019855.1311988  019924.7331995  019982.747注释:腐败程度评估的分数高低与腐败程度呈反比关系,得分越高表明廉洁程度越高。调查对象包括商人、风险分析人员和一般公众。其中1995�1998年的分数和调查次数系作者根据TI 这四年的数据加权平均而计算出来的。运用客观测量法衡量腐败的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上述事实。以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为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9�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8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2%的速度增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转型过程中政治腐败程度由低到高的发展演变过程。三、转型期政治腐败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征从过去二十年社会大转型时期政治腐败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因素来:首先,特定形式的政治腐败往往会随着某一领域体制改革的启动而发生发展,而随着该领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新体制的日益完善又会逐渐消退。体制改革启动的过程,往往是旧体制衰败和新旧体制并存的过程,这一过程为特定形式的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大量有利可图的机会,后者因缘际会而发展蔓延起来。而随着旧体制的彻底退位和新体制的逐步完善,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大大减少,相应形式的腐败也会日趋减少。官商、官倒行为在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领域的兴衰史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八十年代初消费品市场建立过程中,以倒卖紧俏消费品或其指标牟取暴利为主要内容的私商、私倒和官商、官倒应运而生,兴盛一时。到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消费品市场价格双轨制的消失和消费品的日益丰富,在这一领域的官商官倒行为渐趋消失。而这时,生产资料市场的官商、官倒日趋活跃,而这是与生产资料市场建立过程中价格双轨制的存在分不开的。到了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生产资料市场的最终建立和价格双轨制的并轨,这一领域的官商、官倒行为也越来越少。从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中期,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官商、 官倒行为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这一带有规律性的现象至少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1)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定形式的腐败,只能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才能解决而不能止步不前更不能走回头路。(2)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际,必须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任何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腐败机会和腐败形式,为此要求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尽可能地缜密完善以减少诱发腐败的机会,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采取应对措施。(3)反腐败必须贯穿于整个改革过程之中。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因此反腐败必须伴随于整个改革过程之中。其次,凡是通过政府行为人为地保持和制造垄断的领域或部门,腐败行为就会长盛不衰。对某一方面的公共权力或资源享有垄断权,为这些行业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从八十年代的吃、喝、 卡、拿、要到九十年代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偿服务、变相收费等行业性或部门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些行业或部门都对某一方面的权力或资源拥有合法地垄断权。这种垄断权,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卖方市场和垄断性利润或 租金,享有垄断权的部门可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和坐享垄断性利润。寻租行为发展为寻求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行业或部门性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纠不止,就是和它们的垄断权没有被打破有着直接的关系。第三,哪里存在着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死角,哪里的腐败现象就会日益猖獗。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腐败比例的不断上升和许多地方或部门出现的党政一把手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获得经营自主权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工厂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工会等组织在监督厂长经理方面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只负责企业中与本部门有关的事务的管理,负责厂长经理任免的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并不负责考核有关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而且也很少把它作为任免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只要经营领导有成效,在企业里就可以为所欲为了,穷庙富方丈闹剧就可以一再上演了。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一把手腐败案件表明,在一把手拥有不受监督或制约的似乎无限的权力的地方,一把手走向腐败只是早晚的事。在一把手腐败的案例中,一把手往往通过培植亲信、排斥异己达到大权独揽的目的,而且这些一把手往往容不得不同意见的存在,久而久之形成了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等事无大小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到了这些一把手那里就运转失灵,一把手腐败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凡是存在着腐败保护主义(杨敏之语)的地方,腐败行为发生的频率就会高于其他地方。众所周知,腐败行为发生的频率同它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率成反比,当从事腐败活动获利很大而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很小时,腐败行为就会愈演愈烈,反之亦然。腐败保护主义乃是反腐败的最大阻力,因为它减少了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正如杨敏之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腐败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某些地区或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种种手段阻挠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保护乃至提拔重用因涉足腐败而被查处的干部,从而形成了腐败无罪、搞腐败有功的怪现象。这种腐败保护主义实际上起到了助长腐败的作用,哪里有腐败保护主义,哪里的腐败犯罪和不正之风就呈滋长蔓延的势头。除了这种保护伞外,腐败分子所编织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网及来自四面八方的说情风,都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构成了极大的阻力。如果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就会有更多的人效法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腐败行为发生频率就会越来越高。 从转型期政治腐败类型的变迁来看,转型过程中政治腐败的发展演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近些年来从一些地方或部门挖出的窝案、串案的增多,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案件的上升,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均说明了这一点。(2)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案件受到查处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说明腐败行为确实在由基层向中层和高层蔓延的严峻形势。(3)腐败行为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散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就连被视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的新闻出版界和学术教育界也未能幸免。(4)就腐败行为动机来看,因公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逐利型腐败同时存在,其中逐利型腐败呈恶性发展的趋势,后者主要表现在不少腐败分子谋财谋权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有人甚至雇人暗杀妨害自己仕途的人),贪色图名达到丧失廉耻的地步,奢侈挥霍常常一掷千金几近变态疯狂的程度。(5)就腐败行为的制度性成因来看,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同时并存,其中以过渡型腐败为主,但在经济领域现代型腐败的发展势头不容忽视,佣金、回扣几乎成为商业中公开的秘密。(6)就腐败交易双方利得情况来看,互惠型腐败有演变为勒索型腐败的内在趋势。在行贿受贿的腐败交易中,起初往往是双方均得利的互利互惠型交易,但发展到后来往往演变为勒索型腐败,这是因为腐败交易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它不以行贿者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因为在腐败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受贿者作为公共权力或资源的掌管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处于垄断地位,行贿者则处于有求于人的不利地位。当行贿者和受贿者为一对一的关系时,行贿者和受贿者为同时得利的正总和博弈关系,但当行贿者和受贿者变为多方对一方的关系时交易结果就会变为只有受贿者和出价最高的行贿者得利的局面,其他行贿者实际上是被迫行贿否则他们就会被淘汰出局。所谓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对后一种博弈的真实写照。当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时,为了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它可以从被动地收取租金变为主动设租即人为地创造出垄断权来,迫使需求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在上述情况中,腐败交易已经演变为一种勒索型腐败。在转型期中国,这种勒索型腐败正在大量地发生。(7)就腐败行为的后果来看,轻微腐败和一般腐败每天都在大量地发生,普通腐败犯罪增长势头不减,重大腐败犯罪或者说腐败大案要案呈现上升趋势。(8)就公众对腐败的宽容程度来说,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局面。领导层和一般民众对许多腐败现象(例如单位腐败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和公款吃喝高消费等)的看法是一致的,认为他们应属于黑色腐败或者至少是灰色腐败,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纪的制裁,但许多党政官员则不这么看。在他们那里,黑色腐败变成了灰色腐败甚至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甚至不被认为是腐败,在这种态度支配下不少腐败分子缺乏犯罪感和羞耻感,腐败案件的查处也是阻力重重。说穿了这些党政官员是上述种种腐败现象的受益者,因而才对它们持宽容的态度。 总之,我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并且在某些方面还在呈现出发展蔓延的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体制改革发展不均衡,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渐进式的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凡此种种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的机会结构来。积极推进和深化各项体制改革措施,加速制度建设进程完善具体的制度安排,将会对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在沿着这一方向前进,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进程明显加快,力度明显加大。相信到下个世纪的前十年结束的时候,我国的制度建设将达到一个较为成熟的程度,政治腐败的程度也有望降低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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