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教育论文 公文范例 演讲例文 行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免费论文网 >> 行业论文 >> 政史哲文艺术 >> 语言文学 >> 文章正文
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周桂林 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学专业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舆论被当作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给新闻界带来了向纵深发展的良机,但是我国的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面临着新闻自由权力异化和新闻缺乏社会责任等问题。本文在追溯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新闻自由及社会现实对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博弈关系提出了独到见解。关键词:第四种权力,权力异化,新闻自由,社会责任新闻舆论被当作现代社会中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一个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是否能健康、自由地发展,直接维系着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使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成为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面临着重重困难:新闻权力的异化,正义与良知被遗弃,假新闻泛滥,有偿新闻屡禁不止,名记者成为稀有物种,新闻官司倍增......在保持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天平上,我们应该像哪一方倾斜或者是怎样才能保持双方平衡呢?本文在回溯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提出见解。一、 西方新闻自由理念中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博弈在西方民主社会里,大众传播能够成为民主的工具并在民主体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是以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为基础的。所谓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用以保障新闻媒介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性。西方学者把新闻自由的法律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和17世纪的《权利法案》,但真正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条款成为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也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论贡献。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他还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但是,杰斐逊也对新闻过度自由深感担忧,对新闻自由背后的责任感深抱忧虑。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这表明,在他对新闻自由的乐观信念与新闻界令人担忧的滥用自由的现实之间,在他抽象保证的彻底的新闻自由同他认为在新兴国家中建设一种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同时,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一种新崛起的政治因素和独立的政治势力,它本身又成为维护、扩大和发展新闻自由最积极的力量。在当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款(美国)之类的法律为基础,不断扩大着新闻自由的范围。民主制度下的党派竞争产生了对媒介及言论自由环境的需要,竞争各方都要制造舆论,公开的政治辩论也刺激了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关心,以及掌握政治信息和理解政治问题的兴趣。在英、美、法等国的现代多党制形成时期,大体上也是报纸开始成为政治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时候。政治上的言论自由在古代民主制度下就已存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此之外,还保障了不能以宗教信仰理由实行对新闻的控制。19世纪以后,套在新闻界脖子上的一道紧箍咒是诽谤罪。所有国会议员在法律上都享有不受诽谤指控的权利,只要他们的言论被认为与他们作为公职官员所承担的责任有关。国会议员的这种权利可以追溯到遥远的中世纪议会刚刚诞生的年代。而他们的言论往往是经过媒体报道而公之于众的。不过,新闻记者却没有这项特权。对诽谤的惩罚比新闻自由的历史悠久。在专制制度下,对统治者和权贵的任何批评都被视为诽谤,都属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在民主制度下,对诽谤罪解释如果过于宽泛,会使新闻界动辄获罪,被迫对一些敏感的人物和事件缄口不言,难以实现对政府及其官员充分有效的监督。当代新闻媒体争取扩大自由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得到批评政府官员的相当充分的自由,在很大范围内免除了诽谤罪的威胁。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纳(WilliamBrennan)写道,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代表着国家郑重承诺的原则,即有关社会问题的争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健康的和公开的,这类辩论可以包括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激烈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毫不留情的严厉抨击。当代围绕新闻自由问题的另一争论是有关新闻自由权利与控制机密情报的必要性之间的冲突。在民主政治下,公众有权了解情况,媒介有权向公众报道真实消息,这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公众封锁必要的信息,他们便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而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对一些消息保密。当代的发展表明,这个冲突的解决不断朝着有利于新闻界和公众的方向发展。在70年代,《纽约时报》连续刊载了五角大楼关于越南战争的高级机密文件。尼克松政府要求法院予以制止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是泄漏机密者受到惩罚,但报纸胜诉,仍然继续刊登有关文件。与此有关的另一个冲突是,新闻媒介和记者是否有权对一些消息来源予以保密。新闻界人士认为,如果不允许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他们就无法得到公众应该知道的一些消息。但法院和一些律师认为,法院需要充分了解情况,以便能够公正审判,保护公民免受不法行为之害。一些州通过了保护法,允许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但仍然有因坚持不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的情况。有关的争论仍然没有明朗的结果。正是由于政治因素参与了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才受到国家政权干预和限制。因此,任何一个阶级社会的新闻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国家和政治在心文字由衷的分量,必须具有一定的符合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社会责任感。知情权在新闻自由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知情权(right to know),国内又译获知权、知晓权等,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它是在当代西方得到承认的一项新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也是大众传播媒介所获得的一项新的权利。与人民的获知权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和官员有告知的义务(obligation to inform)。在民主社会,公民获得参政的权利。但人民只能根据得到的信息作出决定,而这些信息主要是由媒介提供的。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well-informeddemocracy)。向公民提供信息是参与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公民和媒介知情权的承认,是使政治白箱化的有力保障。1945年,曾任美联社总经理25年之久的肯特.库珀首次提出了公民知情权利理论。自1955年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议员约翰.莫斯(JohnE.Moss)就致力于推动立法,以迫使联邦政府向新闻界和公众开放更多的信息。1966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Act)(或译新闻自由法)最终由约翰逊总统签署生效。在美国各州都有知情权的法律。它包括三个基本部分:规定公众有权查阅政府记录,使隐瞒信息的政府官员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在法庭上强制实施这一公众的权利;某种资料可享受法律豁免。加利福尼亚的知情权法序言写道:本州人民并没有将自己的主权交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没有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人民适宜于了解何种情况,不宜了解何种情况。人民坚持有权了解实情,这样他们才可以对他们建立的机构保持控制。 知情权的确立使大众传播媒介在监督政府、沟通政府与公众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公民更有效地参政。创于近代的代议制民主的特征在于,由公民选出代表,委托他们掌握国家权力,治理国家。对代表的监督主要限于事后审查代表是否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知情权标志着公民参政的深入。他们可以更有效地监督他们的代表,更广泛深入地参与他们的代表所讨论的具体问题。信息自由法对国家可以保密的那些种类的信息予以明确的规定,使记者和普通公民有权依法查阅政府文件和档案,只有极少例外。不过,这几项例外仍可以成为政府封锁信息的托辞。公众有权了解,而政府有权保密,媒介要求了解更多,而政府倾向于较大范围的保密,两者的正确界限何在?到底某一档案和文件是否应该保密?这是不断引起争论的问题。信息自由法到1974年由几项修正案而得到加强。其中一项就授权联邦法院判断政府以国家安全理由不予公开的文件是否有根据(是否合理的分类)。另一项限定政府依法在十天内对要求提供信息者做出答复。这项法律导致非常可观的信息向公众开放。知情权和信息自由在法律上的地位确立对推动新闻自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和民众在法律保护下,对政治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的参与和控制幅度大大提高。但政府和代表大众的新闻媒介在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由中的博弈较量中隐含了根本的国家权力,实际上,任何政府都不会允许过分新闻自由,而任何倡导新闻自由的新闻工作者都不能无限制的享受新闻自由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承担道德义务,也就是一种社会责任。   二、 中国新闻自由发展及其社会责任问题20世纪初和末,中国学术思想界和政界对一样东西都不陌生,那就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20世纪初,密尔的《论自由》被国人翻译介绍,便预示着其发展潜势。而在该世纪90年代,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又颇受国人推崇,并引起巨大反响。但这种从西方传入的新闻自由思想在近代国人的言说中发生了较大变化。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形成,原本是对西方自由主义运动的深刻总结,体现着西方传统的人文精神,本身就具有价值合理性。但在当时政治参与型人士的引进及以后的言说中却发生了变化,即片面注重新闻自由的工具性价值,而很少顾及西方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价值合理性。正如梁启超所言,报馆,有益于国事,新闻自由只是作为一项工具而被引入当时的政治运动之中的。其具体表现是:第一,近代中国的政治参与型人士特别注重理性对社会的批判作用,有人称之为理性崇拜。新闻自由就是作为这样的理性被言说与运用的,但这种运用显然不顾实情。因为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兴起与盛行与西方中产阶级的蓬勃发展和壮大紧密关联。新闻自由思想是西方中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宣战中产生和发展的,广大中产阶级是新闻自由的坚决主张者和捍卫者。而近代中国的中产阶级力量微弱,新闻自由只不过反映了少数政治参与型人士要求参政和改造社会的愿望罢了。因此,对新闻自由的言说,只是孤寂的呐喊。对其理性寄予厚望,只能显出其言说的激进色彩。第二,近代中国的新闻自由言说是从外部植入的,内部缺乏一种历史上的渊源和联系纽带。当它作为一种批判性的工具而被运用时,特别是被当作批判传统文化的工具而被运用时,抹杀了从传统文化中吸取有益成份、促进新闻自由言说的本土化和自我发展的可能性。在现实中也割断了与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人民群众的精神联系,从而造成近代中国新闻自由言说中人民群众基本缺席的局面。由此导致少数政治参与型人士新闻自由言说的理想化色彩。由此可知,近代中国新闻自由言说呈现出两个特色:一是它由西方输入,但因现实需要而与之不同,是批判旧制、发动变革、凝聚力量之思想武器,言说的取向重破轻立,而显激进的批判色彩;二是因激进的批判而使言说集中在少数人范围内,新闻自由的言说呈理想化色彩。可以说,近代中国对新闻自由的言说,在精神气质和文化性格上更倾向于法国自由主义传统所洋溢的理想主义和浪漫情怀。从这两个表现的表面看 ,作为工具理性被引入的新闻自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它与强国救民的社会责任紧紧相连。但实际上,它一方面对传统思想和旧体制不遗余力的进行批判,另一方面将这种批判局限在少数“文化人”的范围内。这并不符合新闻自由本身应该具有的大众媒体特征。真正的新闻自由不是“社会精英”的新闻自由,而是大众的新闻自由;真正的社会责任不应该由“社会精英”单独承担,而应该遍及大众。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政制建设和完善过程中,一直把创建法律、保障公民自由作为基本使命。在建国前夕和初期,党和政府就以纲领和法规的形式为新闻自由言说转换奠下了基石。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则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作了基本言说,新闻自由言说就蕴于其中。这标志着新闻自由言说转向的第一步的完成。但是,这种良好开端并没有随之发展下去。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苏联集权模式的沿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党的新闻政策取代新闻法制、以党代政的局面。在如此语境下,新闻自由言说转向受到阻缓。即使是在1957年那样的言说高峰时期,新闻自由言说仍处于集权控制之下,随后的十年”文革”,新闻自由言说转向的成果几近摧毁,新闻自由言说落入了“万马齐喑”的境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自由言说转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一些新闻工作者乃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立法部门根据我国宪法权威不高的事实,强烈呼吁颁布专门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新闻法。新闻自由言说转向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2年修改的宪法,对新闻自由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的言说。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起草、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新闻自由言说转向进入关键性时期。但随后的政治动乱使这种转向变为泡影。匆庸置疑,当时脱离中国实际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对这种转向起了反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如果说在前段时期的新闻自由言说转向中作为个人的公民基本处于缺席状态,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无论是新闻媒介还是同记者一样的普通公民,其经济独立性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法律意识的增加,都为新闻自由言说的转向提供了全新语境。这种新闻自由的言说不再局限于当权者、媒介人士和学术界了,与新闻自由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言说几乎已遍及到媒介渗透的每个角落;这种言说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待配的服从被动状态,而是具有了一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了。但中国的新闻自由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殊性,其根本原因是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方式的不同。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自由权在西方社会可以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体制之外,各新闻媒体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控制。但在中国的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下,新闻媒体却不得不受制于政治的左右。还有一个原因是,集体主义导向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个人主义导向的西方国家。这也导致新闻工作者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的极大差别。西方记者是真正的“无冕之王”,而中国的记者却深深陷入集体主义的泥潭中。以上所说的这种情况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处处都可以找到例证,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社会的开放和新闻自由的宣扬使中国记者(当然也包括其他新闻人员)也变成了“无冕之王”。另一方面,可悲的是部分新闻人员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却站不稳脚跟,摆到在权力和金钱之下。这种拜倒是新闻自由权利对金钱和政治权利的屈服,是新闻自由权利的“权力异化”。其主要表现是,假新闻泛滥,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事务的常态不是新闻,变态才是新闻;“好消息不是新闻”;“坏消息才是好新闻”;人们都在工作不是新闻,罢工才是新闻;官员奉公守法不是新闻,贪污腐败才是新闻。正如西方新闻界的那句流行语那样,“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新闻自由权力作为工具理性的作用彰显无疑,而其价值理性的一面却被私欲淹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可以在各种新闻媒体上找到很多,本文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总之,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不应该仅仅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而应该是法律(新闻法等相关法律)。三、 结论江泽民在澳门特別行政区成立一周年庆祝仪式讲话中有关新闻自由和新闻责任的论述意味深长,他说,现代社会,传媒对于人们的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传媒不仅要注意新闻自由,而且也要注重社会责任,在事关澳门的繁荣稳定、国家利益和民族大义的问题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朱镕基总理1998年10月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例外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四句话精辟地总结了当前中国的新闻舆论所担负的职责和使命,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重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新闻自由的旗帜会越举越高。国家应该加强新闻立法,新闻工作者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博弈中找到平衡点。参考文献:1. 梅尔文.L.德弗勒,埃弗雷特.E.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2. 埃里温.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报业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潮流的关系》,新华出版社,1982年3. 〔德〕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权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4. 昝爱宗等《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民族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5. 吴玉章:《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6. 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7. 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
    美国崛起之路对中国的启示 —…
    自由与效率
    为漫谈金融自由化
    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前提和…
    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
    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
    社会选择,市场经济与自由 —…
    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前提和…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笑话频道 |

     


     免费论文网,主要提供教育论文,教学论文,职称论文,毕业论文,行业论文,公文范例,演讲例文,语文教学论文,数学教学论文,英语教学论文,政治,地理,生物,物理,化学论文等学科论文,同时各类软件序列号
    业务QQ:63508710     站长邮箱:10000@zxywz.com 闽ICP备07015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