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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 作 者 】叶文振/林擎国【作者简介】作者叶文振,1955年生,1991年毕业于美国犹他大学社会学系,获博士学位,现任厦门大学经济系副教授,人口研究所副所长。林擎国,1947年生,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获学士学位,现任厦门大学计划统计系教授,经济学院副院长,人口研究所所长。(厦门市 361005)【内容提要】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资料,描述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确认具有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进而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消除当代中国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作者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是离婚的直接原因,这些微观决定因素之所以和离婚率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关键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挑战;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 正 文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大约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激烈的挑战,这种挑战首先发生在西方社会,而后逐步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西方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稳步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连年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有关中国的离婚状况研究日益活跃起来。本文侧重于描述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确认具有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消除中国现代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一、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1]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见表1)。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 这一时期的离婚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2]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统治和稳定家族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也对男方的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低下。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 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一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全国性的离婚统计数字,但据一些地区的不完全估计,粗离婚率大约在0.6‰左右,一般离婚率则介于0.9‰至1.6‰之间。[3-5]附图{图}资料来源:1.袁亚愚。中美城市现代的婚姻和家庭。四川大学出版社,第183-184页2.张贤钰等。离婚纠纷怎样处理。知识出版社,1993年,第14-18,21-22,82页3.Li Ning.How does China deal with divorce?Beijing Review,1985,No5,P18-211949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6]并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这一时期我国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从1950年的18.6万件猛升到1953年的117万件,粗离婚率首次突破1‰,高达1.99‰。[7-8]1954年我国的离婚率开始大幅度地回落,一直到1960年都保持在0.5‰左右的较低水平。1960年后,我国又经历了一次离婚高潮,但这一次高峰增长的幅度小于第一次,粗离婚率大约接近1‰,且2年后(即1962年)又跌回1960年的低水平。[9]自新《婚姻法》于1981年公布后,我国再次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见表2)。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和结婚离婚比也从1979年的0.33‰ 和5.04%分别提高到1993年的0.79‰和9.96%,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4%和5%。90年代的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附图{图}资料来源:1.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8,15页2.张德强。嬗变中的婚姻家庭。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18-219页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第501页;1993年,第323页;1992年,第509页;1991年,第436页;1989年,第374-383页有关离婚的统计资料表明,当代中国离婚状况具有六大特点。第一,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其间多次上下起落,幅度也不小。如1953年第一次离婚高潮时的粗离婚率是60年代低谷水平的4倍,而文革期间的粗离婚率则只有90年代初期的1/3。第二,在国际大家庭里,我国仍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社会(见表3),1991年我国粗离婚率不及美国的1/6。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第三,我国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十分庞大。1990年我国离婚人口数为160万,分别是法国的15倍,日本的10倍和美国的1.4倍;1993年我国离婚人口总数上升为182万,居世界各国之首。第四,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10]城镇妇女的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11]另外,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在城乡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12]第五,我国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近些年约为70%以上,略比美国低一些(80年代美国人离婚者再婚比重,男的为83%,女的为80%[13-14]),表明离婚率的上[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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