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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展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欧美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展望董 少 谋(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诉讼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在世界范围内,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英国在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民事诉讼制度的潮流中,也不甘寂寞,在原来的改革基础上,正在跃跃欲试,在传统的当事人对抗制的铜墙铁壁中,要强行打开一个缺口,以透入职权主义的空气,不得不谓为一个面向新世纪的举动。德、法民事诉讼的改革也在进行。我国也在90年代初完成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以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契机,在90年代中期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从目前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做法来看,主要有:推行“一步到位”工作法,弱化庭前准备工作;确立“听证式” 、“辩论式”庭审模式,废除“询问式”“质问式”庭审制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不举证的败诉风险;在法院内部实行错案追究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又出现了一些误区。特别是在有些方面受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影响,将西方国家一些正在进行改造的旧制度全盘移植过来为我所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盲目引进,未对其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世界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不甚了解。而欧美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当今世界两大民事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鉴于此,在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对欧美民事诉讼改革的走向作以了解,这样才能避免制度移植上的盲目性。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改革走向在美国,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制定各自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民事诉讼法。所以,我们可以说美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法,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但是,长期以来美国绝大多数州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传统的诉讼制度,而且各州的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是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的,这也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立法,制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联邦民诉规则对各州民事诉讼法有重大影响,现在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是根据这~规则制定的,所以联邦民诉规则实际上成为美国最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美国的民事诉讼系采用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虽然部分美国律师坚持认为,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值得他国借鉴的范本,但事实上,在美国本上,要求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 汛锏角八从械某潭取C拦案蹲芡晨?99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批评道:“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1984年,时任美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在1984 年美国律协会议上告诫道“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当前美国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诉讼案件猛增,但法官人数少,负担重而致拖延诉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树立法官形象而严格限制法官人数应当说是不无道理的。但法官人数不能随着案件和人口增长而增加,法官负担过重是拖延诉讼的一个原因。据统计1990年一年向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为1840万件。1990年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207742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649人,加上补助法官还不到1500人;各州法院法官总计将近30000人。由联邦法院649名法官审理1990年联邦法院受理的207742件民事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320件,1984年曾经达到每人平均每年审理508件。第二、律师费用猛增,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公司或企业则将此项费用转嫁给顾客,普通市民因请不起律师而望衙门生畏。美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当事人进行诉讼离不开律师,但美国没有法定的律师费用制度和标准,律师收费完全商品化,这是美国诉讼费钱的主要原因。西方国家英国、法国及德国等是实行律师强制主义,即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来代理诉讼并把律师费用算人诉讼费用之内,由败诉一方负担。由于败诉一方负担律师费用,所以对律师报酬有法律统一规定。但美国不算入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由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协商决定。现在美国律师收费是按时间计酬的,也有以胜诉标的额计算的成功酬金制度。时间计酬制是根据律师的经验水平和所花的时间,按每小时多少来计算,每小时100美元到500美元不等。成功酬金制度是只有在委托人胜诉的情况下,按所得利益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就不支付律师费用的一种美国特殊的律师收费制度。这种收费制度多数用于侵权行为、反垄断等案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是便于被害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但是,实行这种收费制度使律师费用失控。美国经济每年因而损失1300亿美元。对成功酬金虽然没有统一规定,但一般经过一审取得胜诉判决的,是其诉额的33.1%,如果律师连续负责上诉后胜诉的,则是诉额的40%。第三、滥用发现程序是拖延诉讼、增长诉讼费用的又一个原因。发现程序无疑是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当氯嗽谏罄砬暗鞑楹褪占ぞ莸娜ɡ艽螅ㄔ憾缘笔氯斯芾砗图喽街贫雀簧希浣峁?0年代以来造成滥用发现程序,拖延诉讼的现象相当严重。从80年代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如何加强法院对发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而进行的。第四、美国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也是诉讼费用高的一个原因。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用于侵权行为诉讼案件,其目的是惩罚和抑制危害性高的加害者。这次修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在诉讼案件激剧境加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案件的增加导致诉讼迟延和司法成本的提高,但是,又因财政赤字而不可能增加法官人数。于是,减少诉争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便成为一种客观需要。然而,程序的简化又不能改变宪法保障的陪审裁判制度本身。适应减少诉争案件的要求,需要扩大诉讼外纠纷解决办法的适用;适应简化诉讼程序的要求,则需要强化案件管理。本次修改可以说属于后一面。美国民事诉讼费用高,企业在诉讼上的花费高,直接影响企业对外的竞争力,所以,美国国会1990年12月1日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该法规定在诉讼开始阶段就开示证据的尝试。并且对于书面讯问和庭外作证的次数已经开始进行限制。该法要求全国94个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各地区法? 旱母母锛苹?年之内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解决诉讼方面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授权最高法院制定规则,但现在美国国会也直接制定改革民事司法的法律,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美国,大多数案件相对较为简单,而且绝大多数诉讼不经审理而在庭前程序中得以解决。仅有低于5%的案件才进入审理阶段。因此,对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主要对庭前程序进行改革:1.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导入公开制度。1980年以来虽然对加强发现程序方面作了很多次修改,但奏效不太大,其原因是对证据开示程序的机制本身没有进行修改。何谓证据开示?简单地说,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获取和持有与案件有关情报的方法。具体地说,为了公正且有效地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关联的情报的权[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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