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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各区、县(市)依法治理办、市直各工委:为切实开展好200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司法通[2004]142号”通知精神及省委宣传部、司法厅下发 《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现将今年我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积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生活规则化、社会生活法制化的法治诚信沈阳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三、时间安排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后延伸。四、活动内容及形式1、举办全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12月4日上午9--11时,省管领导干部参加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12月6、7日全市领导干部参加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司法局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通知另发)。2、举办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答题活动。试题可采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由各单位自行复制,自行组织。3、组织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由各区、县(市)司法局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参加由中宣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举办的“12·4”宪法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4、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自愿者深入社区发放法制宣传材料、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举办法制文艺演出等开展“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铁西、和平、沈河、大东、皇姑五区要设立中心活动场所。届时,市局将有选择地与区局共同开展活动。5、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八区、县(市)要组织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利用农贸市场开展“法律大集”活动,利用发放法制宣传材料、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举办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法律送到农民手中。届时,市局将有选择地参与活动。市直各工委要结合各自特点,在本系统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电视、报纸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报导活动的开展情况。本次活动由市司法局印发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读本,送到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手中,各区、县(市)司法局可根据需要印制宣传品。市依法治市办届时将邀请有关领导到中心活动地点视察。五、工作要求1、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工委要对这次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活动,开展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2、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结合实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尽量采取大众化的传媒手段,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3、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工委要将本地区开展的宣传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10日前上报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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